《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持續掀起學習、宣傳、貫徹《反有組織犯罪法》熱潮,提升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不斷增強人民群眾運用法律與黑惡勢力做斗爭的信心和能力,現以《反有組織犯罪法》法條為基礎,結合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對《反有組織犯罪法》進行簡要解讀,并通過“一問一答”的形式,形成清晰、直觀、易懂的閱讀效果。一起來學習吧!
Q11:怎樣開展反有組織犯罪的宣傳教育?
答:【第十條 承擔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反有組織犯罪意識和能力。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
新聞、廣播、電視、文化、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
實現有組織犯罪的預防和治理,開展全面、廣泛的反有組織犯罪宣傳不可或缺。只有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充分動員社會各個群體的力量,才能凝聚最廣泛的社會力量共同投身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要使人民群眾認清有組織犯罪的危害性,增強人民群眾辨別和抵制有組織犯罪的能力,才有利于從根源上防范該類犯罪的發生。
Q12: 反有組織犯罪的校園工作機制應怎樣建立?
答:【第十一條 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范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范有組織犯罪的侵害。】
學生具有自我保護能力弱、辨別能力低、易于控制指揮的特點,易于被拉攏、引誘、欺騙進入有組織犯罪組織,進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切實履行防范教育責任,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止學生受到蠱惑、蒙騙參與實施有組織犯罪。一是,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的工作機制。二是,強化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三是,注重與有關部門的協同,加強與行政司法機關在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中的協作。
Q13:學校應怎樣防范涉及學生的有組織犯罪?
答:【第十一條 第二款 學校發現有組織犯罪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妨害校園及周邊秩序的,有組織犯罪組織在學生中發展成員的,或者學生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學校通過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向公安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等方式,防止學生受到有組織犯罪的侵害。對于有組織犯罪組織是否可能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是否妨害校園區域秩序,是否有學生參與有組織犯罪,均應采取有效的預警措施。在學生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應果斷采取措施,防止其在公安機關介入前遭受非法侵害。
Q14:怎樣追究涉未成年人的有組織犯罪的刑事責任?
答:【第六十七條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弱、辨別能力低,易受到黑惡勢力的誘騙和脅迫。利用、針對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的行為,嚴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更要依法嚴厲打擊,從嚴懲處。
Q15:怎樣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
答:【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為代表的有組織犯罪向基層政權滲透的問題,掃黑除惡的重點工作之一就是防止涉黑涉惡人員進入村(居)民委員會隊伍,嚴厲打擊黑惡勢力干擾破壞、控制基層自治委員會選舉。本法充分吸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實踐經驗,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審查作出專門規定,防止涉有組織犯罪人員染指基層政權。
Q16:如何建立防治有組織犯罪的長效機制?
答:【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金融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建立健全行業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長效機制,對相關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對有組織犯罪易發的行業領域加強監督管理。】
有組織犯罪的產生與發展既需要一定的勢力范圍,也需要相關程度的經濟基礎,因此往往涉足、甚至控制特定行業,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在防控有組織犯罪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相關主管部門不僅應注重內部監督,還應注重協同治理,會同公安機關共同落實長效防控的職責。
Q17:辦案機關怎樣開展“以案促治”?
答:【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行業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書面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反饋。】
在有組織犯罪治理過程中,行業主管部門和監察、政法部門的互動是雙向的,如人民法院可以有針對地發出司法建議,人民檢察院有針對地發出檢察建議等。
Q18: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怎樣加強防治?
答:【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有組織犯罪情況,確定預防和治理的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
重點區域、行業領域或者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并及時將工作情況向公安機關反饋。】
犯罪組織往往于特定區域實施具體的違法犯罪活動,因此,掃黑除惡過程中,也強調圍繞重點區域打擊有組織犯罪。
Q19: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怎樣履行?
答:【第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采取安全技術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依法為公安機關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網信、電信、公安等主管部門對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責令有關單位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或者下架相關應用、關閉相關網站、關停相關服務。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保存相關記錄,協助調查。對互聯網上來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時阻斷傳播。】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有組織犯罪也和網絡信息相關聯。一方面,傳統的有組織犯罪通過網絡信息的方式實施,無論是犯罪組織的聯絡,還是實施具體違法行為的聯絡,往往通過網絡信息的途徑完成。另一方面,有組織犯罪也日益向網絡空間滲透,以網絡“水軍”、網絡“套路貸”為代表的網絡有組織犯罪日益猖獗。但是,僅靠政法機關難以在網絡信息領域全面實現預防和治理有組織犯罪,為此,本法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設置相應義務,敦促其參與預防和治理。
Q20: 對不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義務的應怎樣處罰?
答:【第七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拒不為偵查有組織犯罪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二)不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含有宣揚、誘導有組織犯罪內容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的。】
為有效應對有組織犯罪,本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履行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技術協助的義務,為保證第十六條的規定落到實處,本條相應規定了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履行相關法律義務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