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協調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人員、經費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代化水平。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發展和改革、教育、衛生、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農業機械)、監察和其他負有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關工作。
第五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做好車輛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消除安全隱患,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開展道路交通安全主題教育活動,每學期不少于兩次。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免費發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和措施。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