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委巡視組日前披露,該省民政廳在救災中心項目建設中存在改變項目建設用途等多種問題。記者調查發現,陜西省救災中心項目在超過10年的建設周期中歷經多次變更,用途發生了較大變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功能處于閑置狀態,主大樓內卻辦起了酒店,一部分地塊還被用于建民政廳家屬院,其中廳級干部住房面積201平方米,遠超規定。
據新華社電
路人只知酒店不知救災中心
記者日前在位于西安市未央路上的項目所在地看到,這個救災中心項目主大樓是一棟26層建筑,大樓正門上方懸掛著“寶都酒店”招牌,一樓是酒店大堂。酒店的門市價達三四百元,在西安屬于檔次不錯的酒店。
大樓外部能讓人將其跟救災中心項目聯系在一起的是正門旁邊柱子上的十塊單位銅牌,分別為陜西省減災中心、陜西省國家救災物資儲備中心、陜西省救災募捐中心等。記者詢問了路過的幾名群眾,他們均表示只知道這座大樓里是一家酒店,不清楚這里還是陜西省救災中心所在地。
據了解,救災中心項目全稱為“陜西省救災救助和社會福利中心”,項目占地17.425畝,總建筑面積近4.5萬平方米。該項目2000年征地,2012年1月投入使用。項目建設歷時10余年,先后經過5次調整變更,歷經3任廳長,功能包括救災中心、物資倉庫、榮軍養老服務中心、減災中心等。
據陜西省民政廳規劃財務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救災中心項目源起于1998年7月財政部和民政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倉庫的通知,決定在西安建立西北救災物資儲備庫,陜西省民政廳作為代儲單位。2000年2月,陜西省政府常務會議同意建立陜西省救災中心,具體承擔中央西北救災物資儲備庫、陜西省救災物資儲備庫和省救災募捐辦公室的工作。
照此規劃,救災物資倉儲應該是救災中心核心功能。記者在項目現場看到,已經建成的8層救災物資儲備倉庫處于閑置狀態,7800平方米的庫房大都空空如也。
對于倉庫閑置原因,陜西省民政廳的解釋是建設周期過長,周邊環境變化。據負責項目協調的陜西省民政廳干部黨代軍介紹,救災物資儲備庫所處位置當年比較偏僻,但近年來隨著城市發展成為繁華街道,儲備庫旁邊的道路目前只有4米寬,難以滿足大型車輛進出的需求,使得項目建成后無法實現倉儲功能。目前救災物資儲備庫功能已移至陜西省渭南市的中央級救災物資儲備庫。
救災項目一半用地建家屬樓
記者梳理救災中心項目各類往來文件發現,該項目從立項到正式開工建設用了8年時間。其間,項目進行了多項功能調整,總建筑面積從2萬平方米增加到了4萬多平方米,總投資也從4000多萬元增加到2.1億元。
在多次調整的建設內容中,一個重要調整就是利用項目一半地塊建設了所謂的“經濟適用房”。陜西省委巡視組指出,民政廳擅自在籌建救災中心項目中,修建經濟適用房項目。2009年1月在項目建設用地內,修建職工經濟適用房住宅樓2棟,共250套,2011年4月竣工。其中1號樓為廳級干部住宅樓,共18套,每戶建筑面積201平方米,超過陜西省廳級干部120至140平方米的規定,且超面積部分未按規定繳納購房款。
對此,救災中心項目相關負責人表示,2005年廳里群眾對住房困難問題反映強烈,當時的民政廳黨組開始籌劃建設經濟適用房,隨后取得了省級有關部門的批復,并納入了陜西省和西安市的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
但記者注意到,在有關建房申請和批復中,相關地塊均未提及救災中心項目用地。
變相挪用6000萬福彩公益金
陜西省委巡視組在巡視意見中指出,陜西省民政廳違反福利彩票公益金專款專用規定,2006年至2011年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6000萬元用于該項目建設,國家審計署責令糾正。同時還挪用扶貧周轉金967萬多元用于項目建設,并將社會募捐資金2000萬元用于該項目建設。
陜西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救災中心項目建設資金由民政廳自籌解決,為此民政廳2006年報請省政府并獲得批準使用相關資金。其中救災儲備倉庫主要使用扶貧周轉金和社會募捐資金建設,這是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6000萬元福彩公益金使用方面,2015年初國家審計署在對全國福彩系統進行專項審計時指出,其存在改變用途的問題,要求限期整改。
據了解,陜西省民政廳用6000萬元福彩公益金建救災中心大樓,大部分樓層原本主要用于“陜西省榮軍養老服務中心”,卻先后向兩家公司出租用于酒店經營,占項目總面積近一半。
據黨代軍介紹,之所以要出租,主要是大樓建成后缺乏運營經費,才用“以樓養樓”的辦法籌集經費,但所收取的租金全部納入省財政,采取收支兩條線的辦法運行。
陜西省委巡視組指出,救災中心項目以民生工程立項,但建成后將55%的面積變成了商業開發,先后向兩家公司出租24925平方米(合同面積)用作酒店經營,租期20年。截至2015年3月底,兩家公司合計應向民政廳交納租金1415.42萬元,實際交納330萬元,國有資產損失嚴重。
有關專家指出,陜西省民政廳建設救災中心項目,使用了大量的扶貧、募捐、彩票等公益資金。雖然部分資金使用符合相關規定,也經過了上級政府批準,但是其擅自將使用公益資金建設的項目改變用途,違背了公益資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是一種變相的公益資金挪用行為。